論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:當文明需要法律自證

分享
論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:當文明需要法律自證

2026年7月1日,中國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正式施行。

多數報導將其理解為又一部治理新疆、西藏與少數民族的法律,台灣和諸外國則關注跨境鎮壓。這理解確實無誤,卻也容易錯過真正值得注意之處。

若主要目的是管理少數民族,北京早擁有完整的行政工具,新疆與西藏亦早已是中國治理能力最深入的地區之一。真正的新意不在於中國又多了什麼法律,而在於北京正以前所未有的明確方式,試圖用法律回答一個更大的問題:誰有資格定義「中國」是什麼。

這部法律規範的,不僅是行為,更大程度是一種詮釋。它試圖把「中華民族共同體」的意義固定下來,並把這種定義延伸到國境之外。第63條的域外適用條款,讓中國國境之外的報導、發言,甚至議會決議都可能成為標的。與《反外國制裁法》疊加之後,外資企業更被推入一個無論選哪一邊都可能違法的結構:遵守美國《維吾爾強制勞動防止法》審查新疆供應鏈的行為,在第63條之下,本身就可能被詮釋為「煽動民族分裂」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這個法律究竟要的是什麼。它要的不是遵守,因為遵守可以只是消極地、最低限度地配合。從法律設計而言,其目的更接近於要求效忠聲明。所有行為者皆必須承認北京對「中華民族」的定義,並以此安排言語表述、供應鏈配置、甚至身份認同。做為組織的企業如此,對個體亦是如此。

中國不是普通的民族國家,而是「一個偽裝成民族國家的文明」,這是Lucian Pye 用於理解中國與現代國際社會相對關係的經典論述。中國這個概念,顯然塞不進西方國際社會的框架,這確實是詮釋中國現狀的好方法。十多年前,張維為巧妙地把這句話翻轉成爲對北京的稱頌:中國是「文明型國家」,五千年歷史、多元一體,本來就不該用民族國家的邊界思維去理解。此論述隨後被寫進官方話語,成為北京解釋自己「為什麼不一樣」的說法之一。

問題在於,張和北京的論述有個從未被挑戰的前提。亦即文明真正的力量,來自它不需要清晰邊界就能被信服。

清史為此提供了極佳的歷史註腳。清帝國對漢人、蒙古人、西藏人的統治,從不是要求他們共享一種身份,而是允許不同群體以不同方式理解自己與帝國的關係:皇帝對漢人是天子,對蒙古人是大汗,對藏人是文殊菩薩化身。當然,以當代標準認知,這樣的模糊稱不上溫柔。此邏輯下確實出現過準噶爾屠殺與文字獄的恐怖。但在「我是誰」的問題上,那時的北京確實不強求標準答案。對自我認同的「留白」不是清帝國的弱點,而恰恰是在清王朝初期至中期統治遼闊疆域數百年的方式。

清帝國在最後的階段放棄這種模糊,嘗試把原容許自我認同曖昧的帝國改造成民族國家。這個努力最終沒有成功,大清歷史旋即告終。綜觀歷史,不少近代帝國在危機與戰爭壓力下,嘗試透過語言、教育、宗教或象徵強化統一認同,壓縮多元空間。換言之,當中央開始要求所有人用同一種方式回答「我是誰」時,通常是危急存亡之秋,而非漢唐盛世。

今天的華人世界,仍然運作在那種不需要仲裁的模糊之上。

台灣出生的黃仁勳,在美國領導全球市值最高的半導體公司,他可以是美國企業家,卻毋需切斷與華人文化背景的連結。東南亞數千萬華人亦如是,他們可以是馬來西亞人、泰國人、新加坡人,也是華人,這些身份彼此並不衝突,也從來不需要何人仲裁。

遺憾的是,北京似乎不滿足於這種自然的模糊。膾炙人口的音樂節目《中國好聲音》刻意收錄了某馬來西亞華裔參賽者登台前的一句台詞:「因為回到中國,是從我爺爺這輩開始的夢想」。觀眾原只為旋律而來,卻被突兀地提醒:華人的身份需要一個效忠的方向。上例反映華人的身份和認同本可以自然共存,不需要誰來確認。然而,在北京的思維下更多是被要求先表態、先認同,然後才是被承認。

這樣的對立,正是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的矛盾之處。若「文明型國家」概念可以成立,亦即中華文明真擁有那種不靠邊界就能讓人信服的力量,那麼北京根本不需要費心靠一部法律固定與詮釋。

借用Joseph Levenson 對近代中國從文化主義走向民族主義的觀察:當文化仍具生命力時,其存在本就不證自明,無需任何人為其辯護。當文化變成需要被捍衛的主張時,其生命就已走向終結。北京推出的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是這個命題最新、最關鍵性的註腳。北京捍衛的不只是文化,而是「中華民族共同體」本身。而習近平捍衛的工具,是刑責。

當分析者將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的焦點置於跨境鎮壓,他們的主張容易給人「中國自恃強大、優越,故將手伸至國境之外」。本文的觀點是,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反倒顯示了帝國的焦慮。

反對者大概會說:如何證明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立法與施行出於焦慮?習近平時代後,北京把一切都法律化。《國家安全法》、《反間諜法》、《對外關係法》,這次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」入法,或許是習近平治國流水線上的新產品,只是一種治理風格,不是值得大書特書的信號。

必須特別說明的是,細讀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文本,就會發現這不是流水線的例行公事。眾人關注焦點在第63條對境外組織與個人的追責,沒有國籍限制,沒有地域限制,構成要件完全由北京認定。實際上更必須關注的是,第20條把「熱愛中國共產黨」寫進家庭教育的義務。一個對自身敘事有信心的政權,立法確認共識即可。只有不確定共識是否還存在的政權,才需要把法律的射程延伸到外國的議會與自國國民的餐桌。當北京管太多、管一切,這種過度延伸本身,就是焦慮的文本證據。

北京面對的,確實是一連串彼此不同、卻指向同一方向的信號:不願以中國人的身份理解自己的香港人日益增加;台灣的身份認同在「天然獨」下持續向「台灣人」移動;海外華人的政治認同日益多元。更大的問題是,近年的經濟增長放緩,讓「民族復興」敘事失去最重要的物質支撐。這些現象或許沒有直接關聯,卻共同指向同一個問題:如果越來越多人不再按照北京希望的方式理解「中國」,「中華民族共同體」是否還能自然維持?

這部法律,就是北京的回答:用於框住群眾的不是中華文化的光輝絢爛,是北京可自由心證的罪與罰。

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的矛盾,還有最後一層。當國家用「民族國家的法律」維護「偉大文明的敘事」,此舉並非北京的疏忽,而是最初就被寫在黨內兩條路線的分歧裡。

「文明型國家」,一直是中國對國際社會的宣傳。胡鞍鋼、胡聯合在2011年提出的「第二代民族政策」則是務實政策:淡化民族區隔,推動「民族交融一體」,把中國由多民族的拼盤改造成美國式的大熔爐。此後十餘年間,少數民族的高考加分改革(基準悄然由族裔移往經濟、教育條件)、國家通用語言的強制推廣、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質空洞化,均是此概念的落實。

這樣的對外包裝和對內政策實不相容,而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的出現,象徵第二代民族政策徹底勝利,最終落地成為法律。

如何簡單地理解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的背景和脈絡?簡單地說,「文明型國家」的聽眾位於國境之外,「第二代民族政策」則是以國內為標的。這兩者原本各司其職,但最終在同一個概念裡交集,這個概念就是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。

可以合理推測,習近平試圖進行一個歷史罕見的巨大社會實驗。習想維護中國作為一個文明的尺度,國境之內的十四億人,以及遍布世界的離散華人、數千年的歷史故事。問題是北京走上的道路,是眾多帝國最強盛、最具權力的階段未曾使用,卻總在歷史即將落幕時倉促抓起的道具:統一的法律,統一的教育,統一的敘事。

文明本可以沒有明確的疆域,民族國家卻需要國境與法律。文明可以曖昧或模糊,民族國家則追求更深層的一致。這兩者無需處在同一個維度,因為本就不必然相容。

當文明的存在奠基於法律,初期或能取得強大的社會控制能力,未來卻可能失去力量的泉源。本應是萬邦慕名而來,而不是以力量要脅承認。

中華文明最為輝煌的一瞬,或許是波斯商人與日本遣唐使漫步長安都城那刻,那時無人必須自證夠不夠「中華」。縱觀歷史,沒有任何文明的光輝絢爛,立足於要求身份認同的法律之上。回到張維為的「文明型國家」,若北京主筆的中國故事能令人心悅誠服,毋需任何法律約束。從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觀北京,帝國的焦慮,盡洩於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