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彥麟 Yenlin Wang

論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:當文明需要法律自證

論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:當文明需要法律自證

2026年7月1日,中國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正式施行。 多數報導將其理解為又一部治理新疆、西藏與少數民族的法律,台灣和諸外國則關注跨境鎮壓。這理解確實無誤,卻也容易錯過真正值得注意之處。 若主要目的是管理少數民族,北京早擁有完整的行政工具,新疆與西藏亦早已是中國治理能力最深入的地區之一。真正的新意不在於中國又多了什麼法律,而在於北京正以前所未有的明確方式,試圖用法律回答一個更大的問題:誰有資格定義「中國」是什麼。 這部法律規範的,不僅是行為,更大程度是一種詮釋。它試圖把「中華民族共同體」的意義固定下來,並把這種定義延伸到國境之外。第63條的域外適用條款,讓中國國境之外的報導、發言,甚至議會決議都可能成為標的。與《反外國制裁法》疊加之後,外資企業更被推入一個無論選哪一邊都可能違法的結構:遵守美國《維吾爾強制勞動防止法》審查新疆供應鏈的行為,在第63條之下,本身就可能被詮釋為「煽動民族分裂」。 值得注意的是,這個法律究竟要的是什麼。它要的不是遵守,因為遵守可以只是消極地、最低限度地配合。從法律設計而言,其目的更接近於要求效忠聲明。所有行為者皆必須承認北京對「中華民族」的定義,並以

By 王彥麟 Yenlin Wang